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四條及有關注冊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外籍非執業會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注冊成為中國注冊會計師:
1、成為中注協非執業會員一年以上,并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履行義務,完成后續教育,年檢合格;
2、在中國境內一家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執行業務;
3、具有二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從事獨立審計工作的經驗;
4、所在的中國境內會計師(審計)事務所認為可以推薦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外籍中國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
5、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聯絡處所,并在申請時已累計居住一年以上;
6、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不能申請成為中國注冊會計師: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3、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策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第四條 申請人在申請注冊時,除應提交“外籍中國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 外,還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中注協非執業會員證書復印件;
2、所在的中國境內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的推薦函;
3、有在中國境內從事獨立審計工作經驗的有效證明;
4、所屬國家或地區的有效身份證明;
5、在中國境內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工作的有效證明;
6、在今國境內居住的有效證明;
7、注冊審批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條 批準注冊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申請人所在的中國境內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向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遞交第四條規定所列全部材料。
2、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自接到申請人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同意或不同意其申請。如不同意,通知申請人所在的中國境內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如同意,將申報材料和出具的意見上報中注協。
3、中注協自接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意見及申報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如果批準,中注協以批文形式通知有關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并隨文附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由有關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發給申請人所在的中國境內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并由該所轉發給批準注冊的個人;如不批準,中注協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結果書面通知有關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4、申請人如在中注協直接管理的中國境內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工作,由其所在的中國境內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直接向中注協提交申請材料。
第六條 經批準注冊的外籍中國注冊會計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及承擔義務。
第七條 外籍中國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中注協發布的執業準則、規則,接受中注協和有關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管。
第八條 外籍中國注冊會計師每年必須在中國境內工作至少半年以上;工作時間未足半年的,年檢時予以注銷。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臺地區的非執業會員,申請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可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批準后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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